咳痰困难怎么办?别硬咳,有人已咳至晕厥、咳出脑卒中******
文/羊城晚报记者 陈辉 通讯员 刘庆钧
现在有不少老人感染新冠后,喉咙里“呼噜呼噜”,有痰,但就是咳不出来,怎么办?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詹少锋主任医师提醒咳嗽有技巧,别硬咳,因为在临床上已遇到有老人猛烈咳嗽至晕厥,甚至诱发脑血管意外。
詹少锋介绍,新冠病毒感染呼吸道时,呼吸道的黏膜会充血和水肿,还会分泌大量的炎性渗出物。此外,呼吸道的上皮细胞也会脱落,体内的免疫相关细胞也会聚集在炎症的部位,吞噬外来的病毒,这些细胞也会随之发生脱落和坏死,这些物质混合在一起就形成了痰液。
“但有了痰要尽量咳出来,可以减轻气道的压力,有助于康复,所以说咳嗽是人体一种保护性反射。”詹少锋说。
有不少老人咳痰困难是怎么回事?詹少锋解释,老人呼吸肌相对乏力,加之前期出现发热症状时,体内水分丢失比较多,最近广东天气也比较干燥,都会增加痰的黏稠度,因此较难咳出来。另外有些老人不太会咳嗽,咳嗽像是在清嗓,是无效咳嗽,也难把痰咳出来。
“咳不出痰,千万不要硬咳。”詹少锋指出,“在临床上,我们已遇到有老人出现咳嗽性晕厥,这是剧烈的咳嗽导致的短暂缺氧,进而刺激神经引发短暂的晕厥。另外老人多有血管硬化,也就是说血管本身就比较脆,剧烈咳嗽导致血压升高有可能引起血管破裂,进而诱发脑卒中等脑血管意外事件,临床上也已经遇到这样的老年患者。”
詹少锋建议,当遇到老人咳痰困难时,可以服用止咳化痰药,帮助痰液稀释,更容易咳出来。另外家中可使用加湿器,增加空气的湿度,也要鼓励老人尽量多喝水,也有助于排痰。老人咳嗽时可以深吸一口气,用力收缩腹部,让咳嗽时增加腹腔压力,可提高咳嗽效率。另外,在老人咳嗽时,家人可以用空心掌帮助其拍背,从背部中心呈放射性向背的周围拍,也有助于痰液的排出。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